根據之前的記錄,僅在2005年底,中國信托業協會和上海成金田律師事務所就發起了《信托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建議稿)》的討論。
討論內容涵蓋信托從業人員資格、信托管理人資格、信托供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信托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範等多個方面。但後續似乎未能得到監管部門的有效回應,然後消失至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6月5438+10月頒布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四章“信托計劃的運作與風險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信托公司應當設立信托資金運用和信息處理部門,為信托計劃服務,並指定信托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每個信托計劃應當至少配備壹名信托管理人。擔任信托管理人的人員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但所謂的“銀監會規定的條件”,至今沒有明確。
因此,截至提供本答案之日,信托的資格,尤其是信托執行管理人的資格,仍由各信托公司內部自行確定,並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向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公布。
另壹方面,就個人意見而言,鑒於“信托”本身屬於“法律概念”的範疇,當前市場本質上是以“信托法律關系”為基礎的,如銀行信貸業務、證券投資業務、股權投資業務涉及產業投資市場等。,只對“信托從業人員”設置特殊準入資格的條件,還是會是壹件很糾結的工作。
與此相對應的是,在中國臺灣省以及其他以“公開募集與資本化”方式經營信托業務的地區和國家,參照基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輔以信托的基本法律知識,尤其是相關判例法下的案例分析,信托資格考試已經成為常態。有興趣的可以自己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