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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哪些業務?

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運用和處分其不能或不能親自管理的資金和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約束的資金。資金信托包括單壹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單壹資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的承兌;集合資金信托的單壹客戶委托、管理和運用的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兩個以上(含兩個)客戶的委托,共同運用和管理資金信托的信托業務。

2.受托經營財產信托業務。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處分其動產、不動產、著作權、知識產權等財產和財產權利的業務。信托財產還包括因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3.投資基金業務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受托經營,並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從事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重組、項目融資、企業融資、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受托經營證券承銷業務。

6.代理保管和保險箱業務。

7.處理中介、信用調查和咨詢業務。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9.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10.信托公司的同業拆借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11.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信托目的和信托財產類型,設立不同的信托財產管理方式,設立信托業務品種。

12.信托公司經營外匯信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壹)資金信托。

(二)動產信托;

(三)房地產信托;

(四)證券信托。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信托;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重組、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咨詢等業務;

(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中介、咨詢、征信等業務;

(十)保管箱及保險箱業務;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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