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征
(1)信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的,受托人要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應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三)信托財產獨立。依法設立信托後,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財產。
(四)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信托業務包括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四類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房地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
擴展數據:
正確
(壹)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和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復印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戶和其他處理信托事務的文件。
(二)因設立信托時未預見的特殊原因,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不利於信托目的的實現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
(三)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處分,並有權請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原狀或者予以賠償;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違背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
(四)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聘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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