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限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拒絕歸還或者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仍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信用卡逾期後,電話催收或短信催收失敗,銀行會將催收業務外包給第三方上門催收。但第三方上門催收的目的是讓持卡人還款。在催收過程中可能會使用暴力、威脅等不當催收行為,這不得不讓人質疑這種催收的合法性。
1.催收持卡人親屬是違法的。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只能對債務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
2.藏品未經允許進入持卡人家中,驚嚇中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引起騷動。
3.上門催收對債務人實施毆打、故意傷害的行為,或者在催收債務時采用非法拘禁、綁架、繪畫、敲詐勒索等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