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九十七條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款項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咨詢、評估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登記或者備案。
第九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
第壹百壹十壹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並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章程的行為,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考試、資格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活動;
(六)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基金業務糾紛;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發行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壹百壹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