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5日電國務院近日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推進鹽業體制改革作出總體部署,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方案》強調,推進鹽業體制改革,要遵循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註重統籌兼顧、堅持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以保障食鹽質量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完善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 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壹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系。
《方案》提出,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四項改革:壹是改革食鹽生產和批發的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向定點批發企業銷售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產銷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壹體化。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內銷售的規定,允許其從指定的食鹽生產企業購買食鹽,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省(區、市)內經營。二是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質量和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確定。三是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地方政府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度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小型工業鹽和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型工業鹽和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四是改革食鹽儲備制度。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在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政府儲備不低於本省(區、市)1月用鹽量,企業儲備不低於正常情況下1月平均銷量,鼓勵企業在最低庫存量的基礎上,自費建立社會責任儲備。
《方案》要求,要把食鹽安全作為鹽業體制改革必須貫徹的第壹原則,加強食鹽專業監管,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從嚴格規範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資質、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加強應急機制建設、促進鹽業企業做優做強等方面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方案》明確,自2017 65438+10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定點食鹽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跨區域經營。2018 1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按照新規定申請許可,並按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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