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大量的股東虛假出資表明,這兩個前提在很多情況下是無效的。首先,驗資程序並不能始終認定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驗資規則本身存在技術上的局限性。公司註冊前,公司不存在,作為出資的實物和非專利技術無法交付,無法完成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登記。因此,驗資報告不能反映非現金出資是否到位。《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試圖解決這壹問題,其中規定“對於國家要求在壹定期限內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理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投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承諾函,並在驗資報告的解釋性段落中予以反映。”這樣驗資機構就解脫了責任,把風險拋給了公眾。因為公眾通常不知道驗資報告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措施保證出資人會履行承諾。如果投資人的承諾真的那麽靠譜,就不需要驗資了。對於非現金出資價值的驗證,如上所述,主要依據評估結論等“二手資料”。如果“二手數據”本身有缺陷,驗資結論的可靠性就值得懷疑。因此,即使驗資機構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盡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註意,也難以避免虛假出資的發生。驗資的作用充其量只是提高出資信息的可靠性,而不是出資事實的絕對保證。公眾對驗資的期望與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能力的巨大差距由此而生。
其次,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也值得懷疑。僅憑驗資技術的局限性不足以解釋股東虛假出資的現象。雖然公司已經成立,非現金出資的產權轉讓不存在技術障礙,但虛假出資的情況還是很多。如幸福集團在1998年8月幸福產業的配股中投入的湖北幸福鋁業有限公司32%的股權,至2001年仍未轉讓。很多技術上比較簡單的驗資項目,比如現金出資的驗資,也存在虛假現象。福州會計師事務所為民富發大股東福州市財政局的現金出資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民富發就是其中之壹。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在很多情況下,驗資機構已經喪失了獨立性。事實上,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勾結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造假的案例已經不少。以“麥科特”為例,麥科特公司的發起人、證券承銷商、律師、會計師、評估師壹起開會,討論如何“包裝”公司的資產和財務狀況,以達到上市的標準,並進行分工和協調。最終,麥科特公司在中介機構的配合下,通過“造假”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完全喪失了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