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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家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另壹家公司。

法律主觀性:

應明確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負債、欠稅和或有負債。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標的公司因對外擔保而產生的或有負債並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第壹步:目標公司調查註意事項:1。應查明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結構、資產、負債、欠稅和或有負債。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標的公司因對外擔保而產生的或有負債並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2.還要搞清楚目標公司的章程內容,尤其要註意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壹般情況下,受讓方應與轉讓方共同聘請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和重要資產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附件。第二步: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的註意事項:1。股權轉讓意向書應規定兩個特殊條款:壹是生效條件的補充規定: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本次轉讓(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並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和滿足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二、轉讓方的通知義務:轉讓方應在本意向書簽署後的壹定期限內通知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壹是轉讓價格直接以轉讓方在目標公司的出資額為基礎;第二,轉讓價格是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轉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第三,目標公司經審計評估的凈資產與轉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確定轉讓價格。上面提到的第壹種和第二種方法並不簡單,只能用於新成立的公司。第四種方法通常可以更準確地確定股權的市場價格,但其缺點是程序復雜,交易成本高。第三種方法只能確定目標公司的廠房、機器設備等資產的簡單靜態價值,不能反映公司作為壹個有機體的成長發展因素。關於轉讓價格的確定。對於新成立的公司,可以考慮第壹種和第二種方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對於大型公司或涉及國有資產的公司,應采用第四種方法;對於壹般公司,交易雙方可以在對凈資產值進行審計評估的基礎上,參考目標公司未來盈利前景和市場風險,協商確定轉讓價格。《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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