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同時,2065年2月65日,438+08年,國務院發布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
擴展數據: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依據: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的法律特征,壹是股東人數的唯壹性,二是股東的有限責任。“壹人公司”可分為形式上的壹人公司和實質上的壹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的所有出資或股份歸壹個股東所有,且只有壹個股東名下。
後者是指名義股東,其股東形式上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由壹個股東即公司的“真正股東”控制,其余股東只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的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
另外,根據壹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壹人公司、法人壹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壹人公司”可分為“初始壹人公司”和“後續壹人公司”;根據“壹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壹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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