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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組織結構是什麽?

單位制、總分行制、銀行控股公司制、跨國聯合制。

中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可以采取國家資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形式;

三、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銀行)的組織形式。

參見商業銀行法的概念,我國商業銀行法的頒布,國家專業銀行轉為真正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原則的規定。

擴展數據

單位制是指銀行只在壹個地區設立營業機構獨立經營,但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歷史上,美國是最典型的采用單位制的國家。

在1994之前,美國不允許銀行跨州經營或設立分支機構,各州也規定了壹家銀行可以開設的分支機構的種類和數量。這種制度有利於防止壟斷,並立足於當地條件。而單位制不利於金融創新,運營成本高,難以實現規模經濟。有鑒於此,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裏格斯-尼爾州際銀行和分行效力法案》,允許商業銀行跨州設立分行。該法案規定,從6月1997日起,銀行可以全方位跨州經營,這使得美國銀行從單位制向總分行制轉變。

銀行股份公司制是指大型銀行或企業成立股份公司,然後公司並購兩家以上銀行的組織模式。銀行控股公司通常有兩種模式:壹種是大銀行組建控股公司,與其他銀行合並;另壹種是非銀企業成立控股公司擁有銀行股份。

跨國聯合系統

由不同國籍的大型商業銀行建立的國際銀行聯合體的組織模式。這是銀行業國際化的主要途徑,是生產和資本國際化的產物。

總分行制有利於籌集和調劑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同時,總分行制度也有利於抵禦風險,增強競爭力。但總支體制也有弊端,不僅可能導致過度集中和壟斷,還會增加管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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