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隱名股東退股糾紛如何確定案由?

隱名股東退股糾紛如何確定案由?

1.股東權利糾紛這類訴訟包括依據案由172項和《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確定的“股東知情權糾紛”和依據案由173項和《公司法》第167條確定的“公司收益分配權糾紛”。2.投資糾紛這類訴訟基於案由114項,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將案由確定為“因投資不足發生的違約糾紛”。3.股東權利濫用糾紛在案由上沒有相應的規定,公司法的訴訟依據是第20條。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和案由原則,這類訴訟可分為“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和“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糾紛”。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案由確定為“發起人設立公司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4.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爭議。這種訴訟可以列為案由中的178項。根據《公司法》第113、150條,可以具體認定案由為“董事、監事、經營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因為對股東利益的損害通常表現為對公司的損害,根據《公司法》第153條的規定,“董事、監事與企業經營之間損害股東利益的糾紛”也屬於此類糾紛。5.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案由中沒有相應的規定。最相似的案由是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但不能納入此類糾紛。根據案由原則和《公司法》第21條,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將案由確定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6.股權轉讓侵權糾紛這類訴訟可以列為案由中的170項。根據《公司法》第72條,案由可以具體確定為“股權轉讓異議糾紛”和“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糾紛”;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具體案由為“股權回購糾紛”。7.公司解散糾紛這種訴訟是《公司法》第183條賦予股東的權利。最高法院制定的案由中沒有這個訴訟,所以案由中沒有準確的對應案由,可以歸為合同糾紛,受理案件的法院可能會認定為“公司解散糾紛”。8.因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份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隱名股東與顯要股東之間的糾紛時,壹般應將顯要股東列為被告;當涉及匿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公司被列為被告;當涉及到與第三方的糾紛時,第三方和突出的股東將被列為* * *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 上一篇:開財務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 下一篇:雲南大理主要有哪些企業?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