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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債務的通俗解釋是什麽?

法律分析:隱性債務主要包括“老人”的隱性債務和“中間人”的隱性債務。“老年人”是指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中間人”是指在新制度實施前工作,但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無形債務的形式

壹種是原企業提供的隱形債務。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由於企業管理不規範,對原企業提供的擔保壹般難以體現。重組後,債權人提起訴訟,才發現形成了隱形債務。二是掛靠單位的隱形債務。企業改制後,掛靠企業無力承擔時,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掛靠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也可能因其過錯成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侵權損害之債。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企業法人和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害,在改制時才發現的損害賠償債務。二是原企業產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債務。擴大* * *經濟基金運營部分的投放渠道和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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