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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主管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半數以上監事應當共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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