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並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無效。
二、被辭退員工補償工資標準:
1.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3.相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壹致的,可以在被辭退後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