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公司:(1)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意味著股東要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無論股東出資多少,都必須拿出全部資產清償債務;(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全體股東* * *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各股東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體股東* * *共同清償債務,或者只要求其中壹人清償債務,股東不得拒絕。當壹個股東償還了公司的所有債務後,其他股東可以清償債務。此外,連帶責任還包括:股東加入公司前對公司發生的債務也要承擔責任;辦理退股登記後,股東在退股後兩年內仍對公司在退股時所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解散後三年至五年內,股東仍對公司債務負有清償責任。無限公司至少要有兩個股東,公司資本是在股東之間相互熟悉和信任的基礎上由出資形成的。在這裏,個人信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非密友很難成為公司的股東。因此,人們也稱無限責任公司為“人合公司”。由於公司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保證債權人利益,公司聲譽很高;同時,公司設立簡單,只要兩個股東互相信任,就可以組建公司,免去了繁雜的法定登記手續。對於股東來說,沒有必要向公眾披露商業內幕。保密性強有利於競爭。然而,無限責任公司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投資風險太大。股東不能隨意轉讓他們的股份。要轉讓股份,必須全體股東同意,這無疑增加了公司融資的難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稱“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壹定數量的股東組成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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