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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條件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分為定期董事會和臨時董事會。定期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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