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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轉讓有限公司的股權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同意轉讓的股份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全部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經人民法院通知期滿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及其出資情況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未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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