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保護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須有2-200名發起人,股東人數不限。壹個幾百萬人的上市公司的股東,都是公司的股東。
(3)設立方式和流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募集資金,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發行股票或上市;股份公司除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外,還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上市融資,但設立過程復雜。
(四)組織結構的規範化程度不同,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更高。要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相對簡單靈活。組織機構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可以只有壹名董事和壹名監事,不設監事會和董事會。
(五)股權轉讓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更多。
《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