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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的條件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根據法定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開的,以決定公司需要股東臨時表決的重大事項的臨時股東大會。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事由是: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議;1/3以上董事提案;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的提議。

什麽是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是相對股東大會而言的。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理由是: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議;1/3以上董事提案;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對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東的產生等作出決定。

壹、臨時股東大會

1.臨時股東大會簡稱臨時股東大會,也稱特別股東大會。是指根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為解決公司遇到的緊急問題,在兩次定期股東大會之間召開的股東大會。

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當董事人數少於規定人數或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5至19人。因此,壹旦董事會成員人數少於5人,公司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時間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根據法定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開的,以決定公司需要股東臨時表決的重大事項的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會議的目的可以因公司經營狀況而調整和變更。我們來看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是什麽時候。

壹、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必須由65,438+0/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65,438+0/3以上的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當董事人數少於規定人數或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5至19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壹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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