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擴展數據:
從維護公司權益和獨立人格的角度來看,公司成為普通合夥人更有利於資本的流通。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與股東個人財產相分離是公司財產的重要特征。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股東除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外,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所以無論公司簽訂合同還是投資企業,公司承擔的責任和風險都是壹樣的。?
公司壹旦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需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規避風險,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應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對法律風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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