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整體變更時,公司董事會應首先擬定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對公司變更的目標、依據等技術問題進行初步規劃和設計。公司的變更計劃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變更後的公司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變更的條款和條件;
(三)將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據;
(四)章程變更聲明;
(五)與公司變更有關的其他條款。
2.股東大會做出決議。
公司的整體變化是公司的重大問題。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大會必須作出特別決議,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修改公司章程
變更公司章程是變更公司組織形式的必要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的變更為公司特別決議,即公司章程的變更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後,公司章程的變更發生法律效力。
4.股份轉換或發行
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後,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將原股東的出資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成股份的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原股東出資全部轉為股份後仍需增資的,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但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關於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辦理。
5.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上述步驟完成後,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的營業執照,公司整體變更完成。
6.通告
公司整體變更後,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壹般情況下,公告是刊登在報紙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