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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出流程

壹、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出流程

1.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流程如下:

(1)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壹)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四)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資格的;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轉為有限合夥。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退夥。

支取的生效日期為支取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

2.有限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有哪些程序?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流程如下:

1.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

2.領取受理通知書,按通知書規定的內容繳納費用,領取執照;

3.提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進行名稱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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