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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壹年開幾次會?

法律分析:董事會壹般每年開兩次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人數為3 ~ 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 ~ 19。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的提名方式壹般在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中規定。挑選和任命董事的程序應當標準化,以確保公平、公正和獨立。上市公司將要求董事候選人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董事候選人真實、完整的信息,並保證當選後認真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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