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提名方式壹般在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中規定。挑選和任命董事的程序應當標準化,以確保公平、公正和獨立。上市公司將要求董事候選人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董事候選人真實、完整的信息,並保證當選後認真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