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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程序

法律分析: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2.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3.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5個工作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後,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在股東變更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及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的程序後,我公司股東資格發生了變化。新股東將代替原股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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