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物流公司重點工作總結1
春天來到秋來,四季循環,公司進入了壹個新的世紀。我們財務部也有了全新的開始,人員結構也有了很大的調整。基本上都是新人,新崗位,帶隊的任務就落在我肩上了。我們都感到了沈重的負擔和壓力,但我們沒有退縮。在領導的正確引導和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們逐漸成熟起來,有了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為了進壹步發展和提高,我認為有必要對這半年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