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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並需要多少股東的同意?

法律分析:公司與公司合並應由公司股東會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並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並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換句話說,合並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行做法。我國《公司法》雖規定了資本多數決原則,但並未明確規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人數。因此,基於對中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最低出席比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數的壹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壹定比例通過。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多數股東的意誌,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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