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可以解散。當然,這種解散的原因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存續。股東大會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同意,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得到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同意才能繼續存在。
第二種情況,股東會決定解散的,可以解散。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種情況,公司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合並和分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因這種情況而解散實際上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種情況,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不得不解散,這並不是出於公司的本意。
第五種情況,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樣股東就必須提起公司解散的訴訟。
二。公司解散原因出現後,成立清算組。
除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外,應當在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清算組的權利和義務
清算組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繳納公司未了結的與清算有關的業務所欠的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管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余財產的債務,以便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公司財產的分配
公司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按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規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