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必須申請破產。申請人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債權公司。申請時主要認為公司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認為債務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已經資不抵債。雖然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但在中國,絕大多數公司都是自己申請破產,很少有債權人申請破產。2.法院決定受理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需要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受理,通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並通知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根據法律,提出索賠的最短期限為30天,最長期限為90天。對記載在公司賬目中的已知債權人,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其債權,通知可以采用郵寄、轉賬等方式送達。,告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和方式以及申報債權時需要攜帶的材料。3.指定的破產管理人進入破產程序後,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移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管理人可以是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和清算公司。但是,上述中介機構並非都能擔任破產管理人,只有在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登記簿上登記的中介機構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因此,公司破產立案後,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將在破產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破產管理人,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公司,處理破產事務。破產管理人對外代表公司。這裏需要指出的是,破產公司參與訴訟時,公司仍然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破產管理人只是作為代表人參與訴訟。破產管理人負責人具體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如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由破產管理人決定。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是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公章、賬冊、合同、營運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材料;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行使對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置權;決定破產企業是否繼續經營,未完成的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破產財產,擬定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5.審計與評估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為非審計評估機構的,需要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壹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接受債權申報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自公告之日或者自收到債權申報通知之日起,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人民法院報》上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制作債權登記表,記載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的姓名、債權數額、債權形成的時間和原因等。7.因公司破產清算,債權可能未受清償,或者受清償比例極小而召開債權人會議。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