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什麽情況下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必須由65,438+0/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65,438+0/3以上的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當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當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資本1/3時。
3.應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要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範圍較窄,壹般不允許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2.如何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仍按《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由董事會(無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半數以上董事應當共同推舉壹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監事會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職責時;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也就是說,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遵循“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十分之壹以上股東”的順序。如果不遵守這壹命令,在程序上是違法的,法院可以撤銷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
3.誰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法律規定,有三類主體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二)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
(三)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
臨時股東大會也是特別股東大會。壹般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有固定的時間,但如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大會通常每年召開壹次。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不受每年召開壹次股東大會的約束。至於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時間,往往是公司自己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