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制的目的是解決中小企業初創期的資金問題。門檻的降低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為所欲為。該履行的責任還是要履行,該交的錢還是要交。即使不需要驗資,註冊資本也不要隨便填,因為註冊資本需要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足額繳納,所以在填寫註冊資本的時候還是要量力而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采取認繳的方式處理,旨在降低註冊公司的門檻,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依法處理,但註冊資本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否則可能對公司征信系統造成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註冊公司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登記機關不再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額和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足額出資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