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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離職時的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為股份公司,但未上市。如果員工辭職,單位會要求員工退股。對於上市公司,員工不得退股。原股東辭職並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喪失持股資格,其持有的股份應當在離職後壹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如果原股東拒絕按照規定轉讓其股份,公司將強制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對應的公司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

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其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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