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員工持股的定義:
員工持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員工持股,是指公司為員工獲取本公司股份提供各種便利制度;
2.廣義的員工持股是指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是以獎勵、斡旋、協助等方式推動公司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盧光先生認為,持股是指:“用人單位協助員工獲得機構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對立距離。”杜公弼先生還指出:“員工利用自己的資源,可以選擇按計劃購買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也可以購買服務公司在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這是壹種持股。”而丁有全先生則認為,持股是指“勞動者以其獲得的股息或平時的儲蓄存款購買企業單位的股份,使勞動者與企業單位之間產生關系”。在石鼎的說法中,勞動者用積蓄購買企業的股份,是純粹的員工持股;但是,對於工人來說,用他們獲得的股息購買企業股份是有意義的。基於上述定義,所謂員工持股,是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能夠收購自己企業的股份,成為企業的股東。因為股權代表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但職工股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概述:
1.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壹部分,也是股份公司簽發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向各股東發行的壹種有價證券,作為取得股息、紅利的持股憑證。股票是資本市場上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和交易。有了它,股東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經營失誤帶來的風險。每股代表股東對企業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個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2.同壹類別的每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權。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取決於其所持股份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3.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可以轉讓和交易。它是資本市場上主要的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三、主要特點:
1:不可返還性,股票壹旦賣出,持有人不能將股票返還給公司,只能通過在證券市場賣出的方式收回本金。股票發行公司不僅可以回購甚至回購全部已發行的股票,從證券交易所退市,還可以回歸未上市企業。
2.風險,買股票是壹種風險投資。
3.流動性,作為壹種資本安全,股票是壹種靈活有效的籌資工具和有價證券,可以通過自由交易和自由轉讓在證券市場流通。
4:盈利能力。
5.參與的權利。
4.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參與決策權。普通股股東有參與權,有權提議、表決和投票,或委托他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獲得紅利。普通股的股利不是固定的,這是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分配政策決定的。普通股股東必須從優先股股東處獲得固定股息,才能享有股息分配權。
(3)股票期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大和發行更多的普通股,現有的普通股股東有權根據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場價的壹定價格購買壹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以維持其原有的企業所有權比例。
(4)剩余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清償債務後有公司資產剩余的,剩余部分按照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壹百二十六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享有同等權利。
對同時發行的同壹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
第壹百三十五條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確定發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