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項的總和範圍。
(a)本法規規定了支持運輸類飛機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的要求,包括實施評估、制定設計變更、編制持續適航文件(ICA)的修訂版,以及向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本規則為設計變更和持續適航文件修訂制定的標準應視為適航要求。
(b)除本條(c)款的規定外,本規則適用於每個分部指定的下列人員:
(1)型號合格證/型號批準證書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批準證書/修改設計批準持有人。
(2)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修改設計認可證的申請人,申請修改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修改設計認可證的申請人(包括描述設計變更的送達通知);
(3)希望獲得可能影響航空器適航的修理、修改或改型設計的批準的人;
(4)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持有人與新航空器制造許可協議的持有人;
(c)如果批準設計變更的申請人選擇或被要求滿足運輸航空器CCAR-25條例中與本條例相對應的適航要求,而CCAR-25條例中的適航要求在本條例實施的同時或之後實施,則不要求滿足本條例相應的適航要求。
第26.3條定義
在本條例中,局方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26.5條適用性表
本條表1給出了本法規適用性的壹般描述,並提供了確定各條款適用對象的指南。
表1,CCAR-26法規適用性
在規定實施日,適用條款:B類飛機系統的增強適航項目;D類燃料箱可燃性E類的損傷容限數據;20165438+2月7日20165438+2月7日2011,65438+2月7日。/型式批準證書持有人26.11 26.33 26.43、26.45、26.49在審1型式批準證書/型式批準證書申請人26.1 26.37 26.43、26.45現有1補充型式證書。修改設計批準書不適用於持有人26.35 26.47和26.49在審1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變更/修改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合格證申請人26.11 26.35 26.45、26.47、26.49新2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變更/型號合格證修改/修改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合格證申請人26.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