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21修訂)

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部分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也稱原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直接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再保險接受人將其分割的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同再保險,是指保險人事先與其他保險人訂立合同,約定其承擔的部分保險業務在壹定時期內與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再保險接受人需要按照約定的再保險條件承擔再保險責任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臨時再保險,是指保險人臨時與其他保險人約定承保保險業務,並將其中壹部分按保單向其他保險人分保的業務行為。再保險接受人需要就再保險條件達成壹致,並在逐個保單的基礎上承擔再保險責任。

本規定所稱比例再保險,是指以保險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自留額和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額的再保險方式。

本規定所稱非比例再保險,是指以賠付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的自擔責任和再保險接受人的再保險責任的再保險方式。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人,是指保險人將其部分保險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人的行為;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險人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人轉讓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業經營,是指再保險接受人接受分業經營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又稱原保險公司,是指相對於再保險人而言,直接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應對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由兩個以上保險人按照國際慣例組成,按照其章程共同管理保險業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受再保險接受人委托,基於再保險接受人的利益,為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接受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設立的保險人、保險聯合體、保險經紀人或者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五條保險人、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第六條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和保險經紀人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七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鼓勵保險人、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地震、臺風、洪水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巨災保險以及國家重點工程提供保險和再保險服務。第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經營第九條保險人應當制定再保險戰略,明確再保險在公司風險和資本管理戰略中的作用。再保險策略應包括再保險安排的目的、自留政策、再保險政策、風險控制機制等。

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再保險策略的制定、實施、評估和調整,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審批再保險策略的制定和調整並監督實施。

外國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再保險策略的制定、實施、評估和調整,應當經分支機構高級管理層批準。第十條保險集團應當從集團整體出發制定再保險策略,明確再保險策略與集團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策略的關系。集團再保險策略應包括集團的風險積累和凈自留額管理、信用風險控制、集團內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授權管理、集團內再保險策略等。

保險集團的高級管理層負責再保險策略的制定、實施、評估和調整。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負責審批再保險策略的制定和調整,並監督實施。第十壹條再保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再保險和非人壽保險再保險。保險人應當分別核算人壽再保險和非人壽再保險。第十二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確定當年自留保險費總額和各危險單位的自留責任;超出部分應予以再保險。

保險人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 上一篇:員工持股對股價的影響:員工持股計劃好不好?
  • 下一篇:如何查看自然人是否是其他公司的股東?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