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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15修訂)

(2010年5月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號公布,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等八部規章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再保險業務管理,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部分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也稱原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直接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再保險接受人將其分割的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同再保險,是指保險人事先與其他保險人訂立合同,約定其承擔的部分保險業務在壹定時期內與其他保險人進行再保險的業務行為。

本規定所稱臨時再保險,是指保險人臨時同意其他保險人承辦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人進行部分再保險的業務行為。

本規定所稱比例再保險,是指以保險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自留額和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額的再保險方式。

本規定所稱非比例再保險,是指以賠付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的自擔責任和再保險接受人的再保險責任的再保險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人,是指保險人將其部分保險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人的行為;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險人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人轉讓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業經營,是指再保險接受人接受分業經營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又稱原保險公司,是指相對於再保險人而言,直接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應對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由兩個以上保險人按照國際慣例組成,按照其章程共同管理保險業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受再保險接受人委托,基於再保險接受人的利益,為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接受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設立的保險人、保險聯合體、保險經紀人或者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保險人、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

第六條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和保險經紀人對其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人、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臺風、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保險和再保險服務。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經營

第九條再保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再保險和非人壽保險再保險。保險人應當分別核算人壽再保險和非人壽再保險。

第十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確定當年自留保險費總額和各危險單位的自留責任;超出部分應予以再保險。

第十壹條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和信用保險外,辦理合同再保險或臨時再保險的直接保險公司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財產保險的直接保險業務采用比例再保險分出時,每個危險單位對同壹再保險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過再保險接受人承保的直接保險合同部分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

(二)每份臨時再保險合同分配給被保險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20%。

第十二條保險人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巨災再保險,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將巨災風險安排計劃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辦理再保險,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影響再保險定價和再保險條件的重要信息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合同成立後,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及時向再保險接受人提供重大理賠、賠償準備金等對再保險接受人準備金和預期賠償的建立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和設計新的風險轉移產品。保險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專業再保險接受人應當配備專職再保險接受人和在中國有住所的再保險接受人。

第三章再保險經紀業務

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不得損害保險人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保險經紀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引入或設計再保險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人的約定,及時發送賬單、結算再保險資金和履行其他義務,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險保費、攤余賠款、攤余手續費和攤余費用。

保險經紀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將再保險接受人的相關信息告知再保險分出人。

第二十壹條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接受人的約定,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的自留責任和直接保險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應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人的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合理賠。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外資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材料: (壹)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簽訂合同再保險合同後,應當在合同生效後壹個月內將保單報送中國保監會;同時,每季度結束後壹個月內,將上季度與關聯企業簽訂的有效再保險合同的簡要文本(條)報中國保監會。(二)外資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與各關聯企業的再保險交易進行單獨統計,並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精算原理和方法評估各項準備金,並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準確、足額提取和結轉各項準備金。

對於同壹壽險業務,在法定責任準備金下,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接受人在評估準備金時應采用壹致的評估方法和假設。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償付能力報告中與再保險業務相關的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應當根據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確定。

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自留保費以其總公司直接授權的金額為限。

第二十七條直銷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財產保險的直接保險業務采用比例再保險分出時,除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和信用保險外,上壹會計年度進行合同再保險和臨時再保險的,各危險單位向同壹再保險接受人分配的業務超過再保險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險合同部分的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50%;

(2)在本會計年度的合同再保險中,對於4月30日後簽訂的合同,應在合同生效後壹個月內提交以下資料:

1,合同名稱及有效期;

2.延續或新簽;

3.再保險合同文本復印件;其中,對於壽險公司,只需提供新增或變更的再保險合同復印件;

4.直接分出:再保險接受人名稱(註明主要接受人或最大份額接受人)及份額、資本、資本公積、信用評級、簽約再保險接受人所在國家或地區;

5.經紀人安排:經紀人的名稱和份額、所在國家或地區、通過經紀人分離的再保險接受人的相關信息,包括再保險接受人的名稱(註明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額接受人)和份額、資本、資本公積、信用評級、簽約再保險接受人所在國家或地區。

(三)財產保險公司上壹會計年度和本會計年度各危險單位的最高凈自留額;

(四)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本會計年度再保險安排的變化,主要包括再保險合同的增減、合同的主要再保險接受人或最大份額再保險接受人的變化等。

第二十八條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再保險信息定期報告制度,並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在每季度結束後壹周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壹季度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報告:

(壹)上壹會計年度再保險業務的經營情況,主要以再保險業務規模、手續費、攤銷、賠款和攤銷等表示。

(二)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簽署的與再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準備金提取方式和金額。

第三十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重大保險理賠、再保險安排和再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

前款所稱重大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5000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償3000萬元以上的理賠。

第三十壹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相關報告:

(壹)每年7月31日前,提交其總公司註冊地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出具的對其總公司償付能力狀況或經營狀況的意見;

(二)在每年的65438+2月31日前,提交其總公司授權的下壹年度承保權限和自留保費金額;

(3)每年6月65438+10月31和7月31前提交再保險業務報告,包括公司名稱、業務類型、合同形式、保費、攤余賠款和攤余手續費等。

第三十二條保險聯合體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壹年度的財務報告、經營分析報告和境外再保險交易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再保險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崗位資格或者資格;並可以禁止相關責任人員在壹定期限內直至終身從事保險行業。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政策性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比照適用本規定。不適用本規定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將相關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發布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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