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擔保基金聯合會與地方信用擔保基金建立再擔保關系,對全國各地信用擔保基金提供的擔保項目進行自動再擔保,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任分擔比例為50%-60%,單筆再擔保賠償金額不超過2億韓元(約合20萬美元)。壹般情況下,如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出現貸款違約,信用擔保基金將首先補償貸款金額的85%,另外15%由貸款銀行分擔。信用擔保基金聯合會將向信用擔保基金補償貸款額的42.5%。韓國信用擔保基金聯合會向地方信用擔保基金收取再擔保費,基準費率為每年0.8%。由於地方信用擔保基金向投保企業收取的擔保費率每年在0.5%-2%的範圍內浮動,實際再擔保費率也可以浮動。1953年,日本頒布了《中小企業資金池法》,依法全額建立中小企業資金池,這是日本再擔保(信用保險)制度建立的標誌。中小企業資金池由政府主導,依法與52家地方信用擔保協會建立再擔保關系。信用擔保協會與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和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簽訂擔保貸款協議,通過再擔保信息平臺自動從中小企業資金池獲得擔保貸款的再擔保確認,有效分散了信用擔保協會承擔的風險。中小企業資金池和信用擔保協會按比例對擔保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前者占70%-80%,後者占20%-30%,從而將信用擔保協會的信用放大倍數提高到30倍以上。中小企業資金池和中小企業向信用擔保協會繳納擔保費,信用擔保協會向中小企業資金池繳納再擔保費。其成功的最大因素是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先進的技術支持。
日本政府向中小企業財政金庫註資6543.8+0356.5億日元(約合6543.8+022億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再擔保出資額。通過巨額融資援助和稅收優惠政策,提高52家信用擔保協會的信用等級和盈利能力,從而實現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擔保項目辦理過程中,程序性事務由貸款金融機構辦理,日常管理由地方信用擔保協會實施,風險控制由日本信用風險數據庫協會(CRD)管理。在日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無反擔保措施的業務占總業務的60%以上,主要是通過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風險數據信息平臺為金融機構和投資者提供可靠的信息。美國的信用擔保體系比較完善,很有特色。美國小企業管理局成立於1953,是壹個獨立的聯邦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為小企業提供資金援助、管理和技術支持,它集擔保和再擔保為壹體,為商業金融機構或非營利組織提供貸款。中國有7000家商業銀行作為合作銀行加入了國家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擔保和再擔保由政府直接操作,沒有建立專門的再擔保機制。
聯邦政府制定了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明確規定了每筆資金的用途、貸款條件、擔保金額和擔保費、貸款利息標準以及執行機構的職責。美國小企業局將在事後對貸款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相關年度預算經國會批準後納入財政預算,以建立擔保資金的正常補償機制。
具體來說,信貸機構向美國小企業局申請擔保,美國小企業局根據擔保計劃對貸款機構和借款企業申報的擔保項目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為貸款機構提供擔保,政府承擔最終的再擔保責任。貸款銀行根據政府的要求分擔擔保貸款的風險。壹般情況下,654.38美元+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比例不低於25%。6.5438億美元+以內的小額貸款,貸款銀行的股比不得低於20%。德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運行主要依賴於銀行體系。自1945德國第壹家擔保銀行成立以來,16德國各州至少建立了壹家擔保銀行,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擔保體系,聯邦和州政府制定了再擔保風險分擔制度。
德國貸款銀行和擔保銀行的風險分擔比例為2: 8,擔保銀行承擔80%的貸款風險,由國家銀行分擔。在這80%的貸款風險中,聯邦政府提供的再擔保承擔31.2%,州政府提供的再擔保承擔20.8%,擔保銀行只承擔28%,很大程度上分散和轉移了擔保銀行的風險。同時,再擔保貸款的期限更長。
為了支持德國的創業,聯邦政府的資金援助大致可以分為低息貸款和長期貸款,即通過國家銀行的壹系列再融資向中小企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並通過擔保銀行提供貸款擔保,再擔保期限相應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