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3月-65438+2003年3月。
第壹條為了有效利用企業登記檔案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做好企業登記檔案的歸檔和開發工作。企業登記檔案的查詢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
第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逐步采用計算機網絡工程和自動查詢技術,建立準確、快捷、廣域、經濟的企業登記檔案信息查詢服務系統。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查詢企業登記檔案。
已經實現計算機聯網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聯網區域內的企業登記檔案進行遠程查詢。
第五條企業登記檔案查詢按提供方式可分為機讀檔案查詢和紙質檔案查詢。
機讀檔案的查詢內容包括:
(壹)企業登記事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別、註冊資本或者註冊資金、經營範圍、經營方式、主管部門、投資人、經營期限、註冊號、核準登記日期等。
(2)企業登記核準文件:部門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住所證明、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企業變更:批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日期,與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有關的各種登記文件,批準變更的日期。
(4)企業註銷(撤銷):法院破產裁定、企業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文件、清算組織和清算報告、批準註銷(撤銷)日期。
(5)監督檢查項目:企業受處罰的記錄、日期、年檢情況(企業經營、財務狀況、銀行、賬號除外)。
圖書檔案的查詢內容包括所有核準註冊企業的原始註冊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機讀檔案。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憑相關公函和查詢人的有效證件,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案卷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律師證,即可查詢書面卷宗。
圖書式檔案中涉及的保密事項,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查閱。
辦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案件時,只能查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批文件。
第八條機讀檔案、圖書檔案查詢,應查詢人要求,可以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檔案查詢專用章。
第九條查閱企業登記檔案,任何人不得修改、塗抹、移動、標記,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復制。
查詢人不得利用獲取的信息開展有償服務活動,不得發布企業登記檔案。
第十條查詢、復制企業登記檔案,查詢人應當支付查詢費和復制費。公訴、執法、紀檢監察、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圖書檔案不收費(不含民事案件)。
查詢費、復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
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有關企業登記檔案查詢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