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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保險公司合作?

書面協定

甲方:xxxxxx汽車維修經貿有限公司

乙方: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平分公司

為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促進甲乙雙方共同發展,全面提升雙方品牌價值,經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壹、合作範圍

1.在本合作協議期限內,在乙方提供保險產品和費率的條件下,甲方在業務發展過程中,積極利用自身優勢為乙方投保營運客車、營運貨車、非營運車輛、家用轎車等機動車輛保險。乙方將利用自身資源,積極引導和推薦所有投保機動車客戶出險後到甲方進行維修,並在流程和環節上盡可能給予方便。

2.甲乙雙方應本著互利合作的精神,努力在盡可能多的場合和宣傳中擴大彼此的品牌知名度。甲乙雙方應派出專門的客服經理相互聯系,隨時保持聯系,積極解決問題,促進雙方順利合作。

3.雙方將根據合作意向和客戶需求,以附件形式共同推出客戶服務增值計劃,經雙方確認後實施。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將在核保和理賠過程中為甲方做好品牌宣傳和客戶推薦工作,確保甲方在廠修車輛量的增加。

2.乙方應利用自身的經營特點,協助宣傳和介紹甲方的企業形象、維護和服務質量、特殊服務項目。

3.乙方將全力配合甲方,按照附件確定的標準及時合理核定事故車輛的維修價格,並指定專人做好維修工作,及時反饋工作意見。如雙方對價格有分歧,應及時上報雙方領導協調處理。4.乙方承諾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費率範圍內為甲方投保的車輛提供優惠費率。5.乙方應為甲方員工提供相關保險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積極提供保險業務咨詢服務,並對甲方在具體保險業務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技術支持。

6.乙方投保車輛發生機械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乙方要求,甲方應在東平縣為乙方投保車輛提供24小時救援服務。

7.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並向乙方提供技術和數據支持。乙方投保的保險車輛由甲方維修時,損失在雙方約定的工時價格標準內協商確定。對於原工時價格中未詳細規定的項目,甲方在工時方面應比同類維修廠家同型號更優惠。汽車維修工時標準和零配件價格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並征得對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8.甲方在配合乙方確定損失項目時,應堅持“先修後補”的原則。對於損壞的零部件,經維修可繼續使用,並能滿足相應的技術安全要求的,甲方應建議客戶進行維修,並配合乙方做好客戶解釋和說服工作。

9.對於被保險人委托的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意外事故和損壞項目,甲方不得向乙方索賠,並應配合乙方對此類案件進行宣傳和說服。同時,積極向客戶強調第壹手報告的重要性。

10.如甲方對事故車輛維修價格有異議,可在維修前向乙方提出,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處理。在乙方調查確定損失之前,甲方應保持事故車輛的原狀。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拆車和開工修理,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賠償或按規定重新核定損失。

11.甲方應做好乙方在企業的推廣工作,利用企業的優秀資源和企業效應推廣乙方業務。

12.為方便甲乙雙方合作交流索賠事宜,乙方在甲方工作區域設立定損檢驗中心,甲方為乙方提供辦公及辦公用品等相關設施。

第三,理賠服務

1.乙方應為甲方投保的車輛提供24小時、365天的全國統壹舉報熱線..

2.甲方代理投保的車輛出險後,報乙方95500服務熱線,乙方查勘人員在接到95500調度後30分鐘內到達現場查勘。

3.鑒於乙方對甲方資信的充分信任,乙方特別設立了綠色通道,為甲方代理投保的車輛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優質保險服務。1)24小時接報理賠服務提供24小時接報理賠服務。每當甲方投保的車輛出險時,被保險人(或司機)只需第壹時間撥打乙方報案熱線95500及時報案,乙方查勘員將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查勘。2)壹站式理賠服務甲方投保的車輛將享受乙方的“VIP客戶”服務,若投保車輛出險,乙方將派出具有豐富事故處理經驗的“客服經理”提供全程理賠跟蹤服務。

4.甲方投保的車輛壹旦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會向甲方推薦客戶進行維修,但不能幹涉客戶的強制維修,維修廠家的選擇最終以客戶意願為準。

5.為加強甲乙雙方在理賠方面的合作,乙方查勘人員在收到所有調度信息後,將盡快將客戶的緊急信息告知甲方理賠專員,雙方共同做好客戶的理賠服務工作。

6.甲方維修有服務站協議的車型時,乙方必須按照服務站價格核定損耗,甲方還應向乙方開具有服務站協議的車型維修費增值稅發票..

7.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可以在充分尊重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對出險車輛進行理賠,但乙方確認的不良客戶不享受委托理賠服務。根據甲方的信用狀況,乙方保留取消該權利的最終權利。

四、費用結算

甲方代理乙方的車輛保險業務,保費按每輛車結算。甲方與乙方核對後結算車輛保險費,或甲方直接存入乙方提供的銀行賬戶,款項到賬後,乙方按約定時間結算代理費(需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協議的變更、補充和終止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變更,雙方應協商達成書面協議,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壹年。協議到期時,如雙方無異議,自動延期壹年。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壹方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另壹方,雙方經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後方可變更或解除,否則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4.若甲乙雙方單方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壹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保留追究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權利。本協議自確認違約並向另壹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之日起自動終止。

5.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壹方不得將本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告知第三方,否則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6.本協議壹式兩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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