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經想經營壹家食品公司。他在工商局查詢後得知,如果註冊的是“壹元企業”,企業名稱中不能使用“公司”二字,只能使用“研究所”或“部門”。這樣壹來,恐怕大集團和經銷商會因為“銷售部”太小而不願意合作。
實際上,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是《獨資企業法》的規定。
另外,合夥企業也符合“壹元辦企業”的原則,同樣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與個人獨資企業最大的區別是由合夥人經營。
之所以把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說成是“壹元辦企業”,而不是“壹元辦公司”,是因為兩者都有自己的法律規定,不屬於《公司法》的範圍。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都是企業法人。公司註冊時,需要按照規定的註冊資本限額將註冊資本繳納到位。比如新《公司法》草案說,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到3萬元,對應的就是這個規定。新修訂的公司法草案提出,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5438+萬元降至3萬元,並允許出資人在兩年內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