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或三種具體的侵犯財產罪: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盜竊、詐騙、搶劫、聚眾哄搶、貪汙、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
2.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資金、物資罪。
3.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
1,是指將應當交給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作為自己的財產,冒充所有人,擅自處分、使用、獲利。
2、有的是財產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抵債、抵押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罰。
三、挪用公款和貪汙的區別是:
1,貪汙罪僅限於公共財產,不可能是不動產。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私人財產,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保管他人財物並侵占他人財物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在職務範圍內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處理、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行為人在侵占罪中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1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