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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私財產的認定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論處。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單位財物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壹種或三種具體的侵犯財產罪: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盜竊、詐騙、搶劫、聚眾哄搶、貪汙、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

2.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資金、物資罪。

3.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

1,是指將應當交給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作為自己的財產,冒充所有人,擅自處分、使用、獲利。

2、有的是財產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抵債、抵押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罰。

三、挪用公款和貪汙的區別是:

1,貪汙罪僅限於公共財產,不可能是不動產。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私人財產,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保管他人財物並侵占他人財物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在職務範圍內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處理、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行為人在侵占罪中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1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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