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給妳壹套房子,但可能不是妳現在的面積。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所有人(包括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保管人和管理人)給予補償,但發證時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的形式可以是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
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需要拆除房屋的,補償形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產權調換面積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定價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合並成新結算。
第二十六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拆遷人應按原性質和規模重建,或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並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除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不進行產權調換,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小於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合並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國有住宅房屋的,償還建築面積等於原建築面積,差額部分不予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大於或小於原建築面積時,超出或不足部分按新房建築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國有住宅房屋除外),償還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大於或小於原建築面積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新房建築成本價結算。
第三十條拆遷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維持,因拆遷引起原租賃合同條款變更的,應當進行相應修改。
第三十壹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拆遷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有抵押的房屋被拆遷並作價補償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重新設定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再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給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補貼。
停產停業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費的標準和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拆遷房屋涉及燃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的,由拆遷人負責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使用房屋安置的,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使用面積,在過渡期限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除住宅和營業用房,除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並支付壹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對在違法建築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中生產、經營、居住的,不予補貼,並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拆除,以便帶料進場。
這是長春市關於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