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首先,調整範圍。2020年6月5438+2月31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二,調整水平。全國統籌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統籌調劑比例為上限,確定本省調劑比例和水平。
第三,調整方法。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的統壹。配額調整應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地方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壹步強化激勵,適當提高掛鉤調整比例。
第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企業職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國家機關和在京直屬機構給予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