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內容顯示,自2010起,浙江耐-司康藥業有限公司在生產阿奇黴素、克拉黴素及其中間體阿奇黴素、克拉黴素等過程中,非法處置蒸餾殘渣、離心母液等大量危險廢物
2012 12,“奈”總經理在明知公司原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蒸餾殘渣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處置的情況下,同意公司分管環境安全部門的副總經理樊勝東關於公司私自焚燒蒸餾殘渣的建議,後批準向焚燒工人發放每噸400元的焚燒補貼。公司環境安全部經理洪、副經理方安排環境安全部員工胡建如、方、許、鄭誌春使用焚燒爐焚燒蒸餾殘渣* * *共計70.91噸。其中,胡建如參與焚燒18.51噸,鄭誌春參與焚燒18.04噸,許參與焚燒17.06噸,方參與焚燒17.29噸。
2065438+2004年2月,劉莉莉開始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助理,負責環境安全部的工作。在劉莉莉知道蒸餾殘渣等危險廢物需要委托有資質的廢物處理中心進行處置,且未能采取措施制止後,另壹名戰士安排工人輪班焚燒進行審批。在此期間,“司康抵抗”燃燒了8.60噸蒸餾殘渣。2013年3月28日、2065438年5月28日,“耐司康”因私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超標被環保部門查封,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即投入生產,生產廢水通過雨水管道嚴重超標排放。後來被市環保局分別罰款65438+萬元和44.4萬元。之後,“奈司康”進行了相應的整改,但雨水管網和生活汙水管網仍存在滲漏現象。、樊勝東、、洪、方安排或默許胡建如、方、許、鄭誌春在日常生產中操縱初沈池邊緣的閥門和雨水收集池內的閥門,使工業汙水直接排入生活汙水管網,再漏入地下或雨水管網,再直接排至室外市政雨水。
2014年5月22日,市環保局檢查“耐司康”時,發現該公司私設管網直排廢水,於是對其進行了采樣。經市環境監測中心檢測,並經省環保廳批準,“耐司康”廠區雨水管道人孔和雨水管網排汙口化學需氧量、氨氮、甲苯嚴重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要求。
2014年5月,上述被告人全部被警方傳喚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