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顧問,以下列形式向證券期貨投資者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的活動:
(壹)接受投資者或者客戶的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二)舉辦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講座、報告會和分析會;
(三)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道,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公共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四)通過電話、傳真、計算機網絡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第三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出本機構業務範圍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證管辦)負責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第六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壹人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
(二)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輸設施;
(四)有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申請從事本機構範圍以外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第八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壹)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授權的地方證管辦提出申請(地方證管辦未授權的,申請人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審核同意後提出初步意見;
(二)所在地證監局將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批,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證監局;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信息。第九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中國證監會統壹印制的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的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資格證書;
(五)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七)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條經營方式、經營場所、主要負責人和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證監會提交變更報告,並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所在地證監局申請年檢。辦理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年度檢驗申請報告;
(二)年度業務報告;
(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所在地證監局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年檢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逾期未提交年檢報告或者經審查未通過年檢的,不得繼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