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次級債是指證券公司經批準向股東或者其他合格機構投資者借入的,償還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後、證券公司權益資本之前的債務。
前款所稱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審計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設立的投資機構。
第三條次級債務分為長期次級債務和短期次級債務。
第四條證券公司借入的期限超過2年(含2年)的次級債為長期次級債。長期次級債務應為定期債務。
長期次級債可以按照壹定比例計入凈資本。到期時間超過5年、4年、3年、2年、65,438+0年的,原則上分別按照65,438+000%、90%、70%、50%、20%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五條為滿足承銷股票、債券等特定業務的流動性需求,借入期限超過3個月(含3個月)、不滿2年(不含2年)的次級債為短期次級債。
短期次級債不計入凈資本,風險資本公積只能在公司開展具體業務時按規定和要求扣除。
第六條證券公司為滿足承銷股票和債券的流動性需求而借入的短期次級債,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扣除風險資本準備:
(1)在承銷期內,按照債務資金或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的較低值扣除風險資本準備。
(2)承銷後承銷的,按承銷形成的債權資金和自營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的較低值扣除風險資本準備。
承銷結束且無承銷的,不得從借入的短期次級債務中扣除風險資本準備。
第七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股東)對下列事項作出特別決議:
(壹)次級債的規模、期限和利率。
(二)借入資金的用途;
(三)決議的有效期;
(四)與次級債借入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應當與債權人簽訂次級債務合同。合同應當約定下列事項:
(壹)償還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後;
(二)次級債務的金額、期限和利率。
(三)次級債本息償還安排。
(四)借入資金的用途;
(五)證券公司應當向債權人披露的信息內容和方式。
(六)次級債的借入和償還應符合本規定。
(七)違約責任。
第九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借入資金使用合理;
(二)次級債應當以現金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借入;
(三)借入的次級債金額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計入凈資本的長期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不含計入凈資本的長期次級債累計金額);
2.凈資本負債比、凈資產負債比等風險控制指標未觸及預警標準。
(四)次級債合同條款符合證券公司監管要求。
第十條證券公司申請借入次級債務展期的,應當由公司董事會就展期期限、利率調整等事項提出方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後,與次級債權人變更債務合同。
第十壹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展期次級債務或者償還次級債務,應當事先向住所地證監局提出申請,經住所地證監局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申請借入次級債,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壹)申請書;
(二)相關股東(大)會決議;
(三)借入次級債務的合同。
(四)債務資金的使用情況;
(5)合同雙方關系的說明;
(六)證券公司當前的風險控制指標及相關計量報告;
(七)債權人凈資產的說明材料;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申請次級債延期,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壹)申請書;
(二)相關股東(大)會決議;
(三)借入次級債務的合同。
(四)債務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證券公司當前的風險控制指標及相關計量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申請償還次級債,應當至少在債務到期前10個工作日向所在地證監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壹)申請書;
(二)借入次級債務的合同。
(三)證券公司當前的風險控制指標及相關計量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償還短期次級債務的,還應當提交債務資金用途的說明。
證券公司提前償還次級債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應當對證券公司次級債借入、展期和償還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壹)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證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級債務和償還次級債務的申請作出決定;
(2)自受理證券公司借入長期次級債和次級債展期申請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獲準借入的長期次級債,可以自債務資金到達之日起,按照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債務資金在批準日前到達的,證券公司應當自當地證監局批準之日起,將長期次級債按照規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級債務轉換為長期次級債務或者長期次級債務展期的,自當地證監局批準之日起,長期次級債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提前償還長期次級債務後壹年內借入新的長期次級債務的,新借入的次級債務應當按照提前償還的長期次級債務剩余期限的比例計入凈資本;提前償還的次級債合同期限屆滿後,按規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新借入的長期次級債金額超過提前償還的長期次級債金額的,超出部分的次級債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向其他證券公司借入長期次級債務的,作為債權人的證券公司在計算自有凈資本時,應當全額扣除借入的資金。
證券公司不得向其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次級債。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自獲準借入次級債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上公開披露次級債務的借入情況。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級債務應當實行專戶管理,債務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債務合同和申請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壹條證券公司獲準借入次級債務後,未經批準不得變更次級債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償還次級債後,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將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不得償還到期的次級債本息。次級債合同應明確約定前述事項。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不得提前償還次級債,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證券公司償還全部或部分次級債後,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且未觸及預警指標,且凈資本金額不低於借入長期次級債時的凈資本金額(包括計入長期次級債凈資本的金額)。
(2)債權人將次級債權轉為股權,次級債權轉為股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獲得批準。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償還次級債時,應當至少在到期日前三個工作日在公司網站公開披露,並在次級債實際償還後三個工作日內公開披露償還情況。
第二十五條上市證券公司借入和償還次級債,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應當加強對證券公司次級債存續期的日常監管,對違反本規定和相關監管要求的,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次級債務展期包括將短期次級債務轉換為長期次級債務。
第二十八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借入、償還次級債等事項,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許可[2005]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