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並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會的職責、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監事會會議采用通訊表決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除不可抗力等緊急和特殊原因外,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視頻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監事會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監事的履職情況,包括報告期內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的次數、投票情況等。
第四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監事會的,監事會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召集人。
監事會可以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監事會會議的籌備、會議紀要和會議文件的保管,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證券公司監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會議過程、決議、監事發言和表決情況,並依法保存。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壹條證券公司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月度或者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重大事項。
監事會應當就公司財務狀況和合規情況向年度股東大會作出專項說明。
第五十二條證券公司監事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監事會會議,回答問題。
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合規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協助,合理費用由證券公司承擔。
監事會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時,可以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了解情況,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證券公司監事會應當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期糾正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客戶利益的行為;損害嚴重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逾期未改正的,監事會應當提議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專項提案。
監事會應當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監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