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向中國證監會舉報的,中國證監會參照本規定辦理舉報受理和調查工作。證監會辦理的舉報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中心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舉報人可以通過網絡舉報系統和信函向舉報中心舉報個人或單位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第四條證券期貨違法線索網上舉報系統接收實名舉報時,舉報人應當準確提供舉報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和住址。舉報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五條處理舉報應當遵循公正執法、嚴格保密和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第六條報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舉報事項屬於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並規定了行政法律責任的;
(二)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
(三)提供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具體事實、詳細線索和客觀證據,供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核查。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舉報中心不予登記,可以備案:
(壹)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被舉報事項已經依法處理,舉報人重復舉報同壹事實或者理由而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線索的;
(三)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舉報中心負責處理可以作為審計案件調查線索的舉報,對符合舉報條件的審計案件調查線索進行登記;對於其他材料,按規定轉送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可按職責分工轉送證監局、交易所等單位處理。
對於已登記的舉報,中國證監會將根據綜合監管執法情況決定是否立案調查。第九條除依法使用外,舉報人的姓名、年齡、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舉報人身份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第十條舉報中心對網絡舉報人的姓名(名稱)、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信息進行編碼管理,在查處、處罰、舉報獎勵評定階段使用編碼。因調查、處罰或者舉報獎勵需要查詢舉報人身份信息的,應當履行登記手續。
在對舉報的調查、處罰或者獎勵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程為舉報保密,保護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第十壹條負責處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下列制度:
(壹)辦理舉報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舉報材料,嚴禁向舉報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和舉報內容;
(二)不得摘抄、復制、扣壓和銷毀舉報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身份信息或者舉報內容的行為。第十二條獎勵適用於下列違法行為的實名舉報:
(壹)欺詐發行證券。
(2)信息披露違法;
(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四)內幕交易或者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五)其他重大證券期貨違法行為。第十三條事實清楚、線索明確,經調查屬實,已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且罰沒金額654.38+萬元以上的,按照罰沒金額的654.38+0%獎勵舉報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後作出生效有罪判決的,應當酌情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65438+萬元。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者涉案金額巨大的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金額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知情人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經調查屬實的,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60萬元。
上述罰沒金額是指舉報曝光的違法案件罰沒總額。舉報獎勵涉稅事項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對作出行政處罰案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應當在行政處罰訴訟期間屆滿後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有關法律程序完成、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進行。對未經行政處罰直接移送司法機關的舉報人的獎勵,應當在有罪判決生效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