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和XXXX共同出資,設立遼寧溧陽水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XXX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X(花園小區4號樓3號網點)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水利工程施工(以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95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人民幣950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
第五條股東姓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地址
XXX
XXX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註冊資本為950萬元
實收資本950萬元。
簽署
(萬元)
基金
方法
基金
時間
占註冊資本的百分比%
實收金額(萬元)
基金
方法
出資時間
占註冊資本的百分比%
XXX
493.1
實物
2065年4月3日438+03
51.9
493.1
實物
2065年4月3日438+03
51.9
XXX
6.9
現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0.78
6.9
現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0.78
XXX
450
現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47.3
450
現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47.3
總數
950
100
950
100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壹條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為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規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65,438+0人,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出席了股東大會。
第十五條公司設65,438+0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六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檢查股東大會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大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提交股東大會任免;
(5)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八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或者公司登記事項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股東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辦理公司登記。
第二十壹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70%。
第二十二條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各方投資者訂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壹式兩份,公司留存壹份,公司登記壹份。
全體股東簽章:
2065年4月3日4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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