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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怎麽判?

對背信和損害上市公司的判刑:

1.犯罪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罪涉及其他犯罪的,可以與其他犯罪同時定罪處罰。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權、地位或者業務關系,以非法占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使上市公司遭受損失或者利潤低於應有數額,侵害上市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本罪屬於經濟犯罪範疇。

要正確認定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必須明確其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在鑒定中,要註意以下三點:

1.由於經濟活動中客觀存在壹定的風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為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有違反忠實義務,造成壹定的財產損失,則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上市公司為了尋求行為人處理相關事務的高收益授權,願意承擔高風險,行為人可以為其處理風險事務,即使超出壹般法律事務的範圍,但由於其同意,可以防止其違法。

2.本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行為主體實施背信行為,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他行為得到及時補救,並未減少全部財產,本罪不成立。

3.根據案件事實,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未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應作為犯罪處理,而應作為壹般違法行為處理。

總而言之: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職務或者管理經營上市公司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職權、地位、關系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實施的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69條

第二段

規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下行為包括: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報酬;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3.向明顯資不抵債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4.為明顯沒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6.以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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