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文章來源於網絡,僅供學習交流,無商業用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進行處理。本聲明未盡事宜,請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本聲明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中國的官銜,狹義上是指公務員的職務和職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職務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正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
公務員的職級設置在局級以下。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公務員職務等級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公務員領導職務的級別與等級的對應關系為:
國家壹級:壹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至六名;
(五)局級正職:13級至8級;
(六)副局級:十五至十級;
(七)縣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級副職:二十至十四名;
(九)鄉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和副省級市級機關主任對應十五至十級;局級副職對應18級到12級。
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主席、國家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中國共產黨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從1993開始,政治局常委(PSC)除了很短的時間外,都是同時兼任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軍委五大機構(五大班子)的職務。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政協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軍委委員、中央軍委副主席、 國家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 * *壹般情況下,中央直屬事業單位的正職和部分副職是政治局常委、書記處書記等副國級幹部。
省(黨、市)委書記、省長(政府主席、市長)、CPPCC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主任、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各部委的主要幹部(如公安部部長、教育部部長、交通運輸部部長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委、司令員(明確正部級)。
中央紀委正部級副書記,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正職、特派副職、辦公室主任(中聯部部長、中宣部副部長、組織部副部長、中央統戰部副部長、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央辦公廳副主任)。
國家級企業主要領導(如鐵路總公司總經理、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中央委員壹般由省部級擔任。
國務院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教育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主要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吉林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省委常委、CPPCC副主席、NPC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
副省級市政府主要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直轄市副省級新區主要幹部(如浦東新區區委書記、區長)。
以前叫地廳級,主要是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任、CPPCC主席、省直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省教育廳廳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國家部委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
國務院部委正職幹部,部分副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主要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新疆兵團林業局局長)。
省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地方市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師的正職幹部(如寧夏固原市市長、新疆兵團第八師師長)。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任、CPPCC副主席、省直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副廳長、省教育廳副廳長、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委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
國務院部委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發展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新疆兵團農二師副師長)。
副省級市以下局級和區縣政府主要幹部(如長春市朝陽區區長)。
市局和區縣政府副職幹部。
直接管理城市。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黨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CPPCC主席,以及市直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局長、市教育局局長、市交通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等)).
國務院各部委辦公室的主要幹部(如農業部種植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城市和區縣政府所屬局級副職幹部(如Xi市衛生局副局長、藍田縣副縣長)。
副省級城市屬於局機關和區縣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XX區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
地級市(新疆兵團師)局級、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綿陽勞動局局長、三臺縣縣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主要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42團團長、政委)。
武裝部隊部長。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副書記。)委、縣(區)委常委,副縣(區)領導,副縣人大,副(區)縣CPPCC主席,市直單位副主任(如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副主任).
國務院部委機關副職幹部(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城市屬於區縣的局機關、副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副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副局長、××區街道辦事處副書記、副主任)。
地級市、區縣政府所屬局級副職幹部(如德陽市民政局副局長、佛山市順德區副區長)。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副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150團副團長、副政委、工會主席、總農藝師、總會計師)。
武裝部隊副部長
。
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鄉、鎮、辦事處、兵團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鄉級人大。
縣、縣級市下屬局級,如縣公安局長、縣建設局長等。
地級市廳局下屬部門,如市建設局法制處處長。
包括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市長、辦公室副主任、鄉級人大副主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黨委書記、營長,如(芳草湖農場工商聯建設科科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芳草湖農場工會副主席,芳草湖農場六團書記等。
縣及縣級市的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縣建設副局長等。隸屬於地級市局,如市建設局法律事務副主任。
備註:
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濟南、青島、南京、杭州、寧波、廈門、廣州、深圳、武漢、成都、Xi安***15。
直轄市副省級新區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重慶兩江新區。
準副省級:包括除上述城市以外的所有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十個城市,即唐山、大同、包頭、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無錫、淮南、洛陽為“大城市”。
重慶以前是副省級城市,2月成為省級直轄市,1997。
副省級城市和副省級新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由省(直轄市)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城市市長和副省級新區區長的行政級別與副省長相同。原十六個副省級城市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發布的文件(中編[1994]1號),經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改為副省級城市。副省級城市與地級市或地級行政區壹起納入省直接管轄,不單獨列出。
自1978中央紀委重建以來,政治局常委(PSC)大部分時間都是中央紀委書記,其第壹副書記往往同時兼任中央書記處書記。其余副秘書長均為部長級(正部級)。
“高配”現象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專職崗位中較為普遍。
多年來,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統戰部的主要職務壹直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或政協副主席等副國家級官員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2002年至2012年由政治局常委(PSC)兼任,十八大後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