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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報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具體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和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2.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閱,並提出書面審閱意見,說明董事會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審閱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相關重要文件,應當作為參考文件予以披露。”4.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備置於公司住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如適用),供公眾查閱。”5.第三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公司申請公開轉讓其股份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公開轉讓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的招股說明書、符合《證券法》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證券法》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不及物動詞第四十四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股票發行文件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準備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的招股說明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八、刪除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九條。九。第七十八條修改為:“公司在公告的股票上市、公開轉讓和股票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要虛假內容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禁止進入證券市場的措施。公司擅自變更已提交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或者未及時報告、披露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十、第七十九條修改為:“公司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投資者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XI。第八十條修改為:“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擅自轉讓或者發行股票的,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12.第八十三條修改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禁止進入證券市場的措施。”十三。第八十五條修改為:“股份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配合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盡職調查和持續監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依法處理,並記入誠信檔案。”14.第八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持續監管責任,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15.第八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禁止進入證券市場的措施。”16.第八十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擅自變更已提交的股票轉讓、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或者未及時報告、披露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本決定自2021 11 15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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